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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电波秩序维护规则

2026-01-15
262 作者:CST
作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关键执行环节,电波秩序维护(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围绕 “依法使用、干扰防控、协同监管” 三大核心,明确了使用方、基础电信企业、监管部门的权责边界,构建了 “事前规范、事中处置、事后追责” 的全流程管控体系,为无人机无线电通信的安全、有序、无干扰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核心管理原则:依法合规 + 协同共治

本章节贯穿两大核心逻辑,确保电波秩序管控无死角:

依法合规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使用频率、设置电台,严禁违规占用频段、恶意干扰他人合法业务;

协同共治理念:明确使用方、设备生产企业、基础电信企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多方责任,形成 “企业自律、用户守规、监管赋能” 的共治格局。

通用使用规范:筑牢合规使用第一道防线

(一)依法使用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严格遵循《办法》及相关法规,合法使用无人机通信系统的无线电频率,规范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不得擅自占用专用频段(如 1430-1438MHz 警用频段),不得超出核准范围使用频率,杜绝 “黑广播”“伪基站” 等违规设备搭载行为。

(二)生产企业的协助责任

无人机通信系统生产制造企业并非 “一卖了之”,需主动承担合规协助义务:通过产品说明书、出厂提示等方式,告知用户频率使用要求、许可申请流程;在设备设计中嵌入合规管控功能(如频段锁定、功率限制),从技术上防范违规使用风险;配合监管部门提供设备溯源信息,协助处理违规使用投诉。

(三)使用方的安全与合规责任

设置、使用无人机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是电波秩序维护的直接责任主体:需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确保射频技术指标始终符合《办法》要求;不得擅自改装设备发射功率、频率范围等核心参数;在飞行中主动规避敏感频段(如航空通信、应急救援频段),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

中继飞行特殊规范:提前报备,保障链路安全

无人机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实现中继飞行(如超视距飞行)时,需履行 “飞行前申请” 义务:

申请主体:使用单位或个人(企业用户需由法人授权,个人用户需本人申请);

申请依据:严格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交飞行活动申请;

申请核心信息:需明确飞行区域、高度、时长、使用的通信系统类型(地面公众通信 / 卫星通信)、设备型号及合规资质,确保空管部门实时掌握飞行轨迹与通信链路状态,避免与有人机飞行、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冲突。

干扰处理规则:分类处置,明确权益边界

干扰是电波秩序的主要风险点,《办法》针对不同设备类型制定了差异化处置规则:

(一)有执照设备的干扰维权通道

依法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无人机通信系统,若受到有害干扰(如信号中断、传输延迟、数据丢失等),可直接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投诉。投诉需提供设备执照编号、干扰发生时间 / 地点、干扰现象描述、相关监测数据等材料,受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开展干扰源排查、取证及处置,保障合法用户的通信权益。

(二)无执照设备的干扰约束要求

使用无需取得频率许可和电台执照的无人机通信系统(如消费级无人机),需遵守 “两不得” 原则:

不得对其他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如民航通信、应急通信、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产生有害干扰;

需主动采取抗干扰技术措施(如信号加密、频率自适应调整),提升设备抗干扰能力,原则上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 “免受有害干扰” 的保护要求 —— 因自身未履行许可程序,不享有优先占用频率的权益。

基础电信企业的特殊责任:技术赋能,筑牢通信保障

基础电信企业作为无人机中继通信的服务提供方,需履行三大核心义务:

(一)合规部署义务

不得擅自改变依法设置的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天线部署方式、发射功率、覆盖范围,确保基站运行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避免因基站参数调整引发无人机通信干扰。

(二)监测处置义务

通过技术手段(如信号溯源、频段占用监测、飞行轨迹关联),对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无人机进行有效监测:实时识别违规占用频段、超范围飞行的设备,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空管部门推送预警信息;对异常通信行为(如频繁切换频段、大功率传输)采取限流、断连等处置措施,防范干扰风险。

(三)网络优化义务

持续优化通信网络覆盖,提升基站抗干扰能力和信号稳定性 —— 重点强化低空通信覆盖质量,解决无人机飞行中 “信号盲区”“切换中断” 等问题;同时明确要求:不得因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如干扰器)影响基站运行,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干扰的保护要求,需自行通过技术升级抵御合理反制措施的影响。

监管与管制配合:强化执法,守住安全底线

(一)监管部门的主动监管责任

无线电管理机构需定期开展在用无人机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检查与检测:通过现场核查、技术监测、设备抽检等方式,核验设备射频指标、频率使用合规性;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如擅自使用专用频段、设备参数改装)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确保监管 “长牙带电”。

(二)无线电管制的强制配合义务

遇有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形,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时,设置、使用无人机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需履行两大义务:

严格遵守管制命令或指令(如暂停特定频段使用、停止相关飞行活动);

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设备封存、频率停用等工作,不得拖延、拒绝或阻碍执行 —— 违反管制要求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违规后果:责任追究无死角

《办法》明确,违反电波秩序维护规则的,将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如干扰航空通信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电波秩序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形成 “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 的震慑效应。
本章节通过明确多方权责、细化干扰处置流程、强化监管与管制配合,构建了 “用户自律、企业赋能、监管兜底” 的协同共治体系。其核心意义在于:既通过精准管控防范无人机无线电干扰风险,保障航空、应急、公众通信等关键业务的安全,又通过明确合规路径,为无人机产业的规范发展扫清障碍,实现 “安全与发展” 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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