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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管理原则:分类许可 + 频段专用 + 动态监管
分类许可:按频段用途、通信技术差异,区分 “需许可” 与 “无需许可” 两类情形,避免 “一刀切”;
频段专用:明确特定频段的专属用途(如警用专用频段),防止交叉干扰;
动态监管:涵盖许可有效期管理、变更注销流程及紧急情况灵活处置,实现全生命周期管控。
1430-1444MHz 频段:仅用于遥测与信息传输下行链路,其中 1430-1438MHz 为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 直升机专属频段,1438-1444MHz 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杜绝频段挪用;
2400-2476MHz、5725-5829MHz 频段:面向普通直连通信场景,设备射频技术指标需符合《办法》附件要求,兼顾通用性与兼容性。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需使用我国境内合法提供服务的系统及无人机专用 SIM 卡,设备指标参照手机等公众通信终端标准,无需额外制定专属规范,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卫星通信系统频率:需选用境内许可的卫星固定业务动中通系统、卫星移动业务通信系统,严格遵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等专项规则,保障卫星通信链路安全。
微型无人机专属频段:仅允许使用 2400-2476MHz、5725-5829MHz 频段,且无线电发射设备需符合 “微功率短距离管理” 技术要求,契合其低功率、短距离飞行的特性;
雷达探测避障设备:限定使用 24-24.25GHz 频段的微功率短距离雷达设备,需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 年第 52 号公告相关要求,避免与其他雷达业务产生干扰。
1430-1444MHz 频段:使用单位或个人需向频率使用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和 “无线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核心是保障该频段的专用性和低干扰;
卫星通信相关频段:需 “双许可”——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使用许可,向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缴纳频率占用费,因卫星频率涉及跨区域协调,需国家层面统筹。
有效期: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5 年,延续需提前 30 个工作日申请,避免因逾期导致合规失效;
变更与注销:许可事项变更需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手续;终止使用时,需及时申请注销并妥善处置设备,防止闲置设备违规复用。
使用后 48 小时内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紧急情况消除后立即关闭临时设备,避免长期占用频段引发干扰。这一规定既赋予紧急场景下的灵活处置权,又通过事后报告和及时关闭机制,守住电波秩序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