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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新规发布!卫星网络协调迎来哪些新变化?

2025-03-19
287 作者:CST

新规出台,卫星网络协调变革开启工信部新规发布!卫星网络协调迎来哪些新变化?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卫星网络作为连接地球与宇宙的关键纽带,正深刻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从通信、导航到气象监测、资源勘探,卫星网络的应用无处不在。然而,随着卫星数量的不断增加,卫星网络之间以及与地面无线电台(站)之间的频率协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提升卫星网络国内协调效率,优化协调程序,促进卫星频率轨道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并于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新规的出台,犹如一颗投入湖面的石子,在卫星网络领域激起层层涟漪,标志着我国卫星网络协调工作迎来了全新的变革。它不仅是对现有卫星网络协调难题的有力回应,更是着眼未来,为我国卫星网络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协调关系建立:精准锁定,有序开展

在新规的框架下,卫星网络国内协调关系的建立犹如搭建一座精密的桥梁,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它确保了协调工作能够有针对性、高效地开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建立国内协调列表这一关键举措,为协调关系的确立提供了清晰的指引。这个协调列表就像是一份详细的 “作战地图”,明确了申报的卫星网络与协调地位较高的卫星网络以及相关地面无线电台(站)之间的协调关系 。申报单位在开展频率协调工作时,必须依据这份列表,按图索骥,确保协调工作不偏离轨道。

那么,协调需求是如何产生并纳入列表的呢?已申报的卫星网络和已设地面无线电台(站),一旦与拟申报的卫星网络存在频率部分或全部重叠的情况,便如同触发了协调的 “开关”,可提出国内协调需求,申请列入国内协调列表。卫星网络间的协调需求由卫星操作单位主动提出,而卫星网络与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协调需求,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来 “牵线搭桥”。

为了高效地收集协调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启了多元化的征集通道,通过电子邮件、函件或政务平台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广发 “征集令”,但这个征集时限仅有 10 个工作日,如同一场紧张的限时竞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需求的单位,将被视为无国内协调需求。这就促使各单位时刻保持对卫星网络动态的关注,及时发现潜在的协调问题并提出需求。

在收集完各单位反馈的协调需求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迅速组织对拟建的国内协调列表进行汇总和复核,这个过程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体现了高效的工作节奏。复核完成后,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还会对拟建的国内协调列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让各方都有机会对协调列表进行监督和反馈。公示期结束后,这份凝聚着各方心血和期望的国内协调列表才会正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发布,成为指导协调工作的重要依据。

此外,为了保障协调工作的顺畅沟通,工业和信息化部还精心组织建立了国内协调负责人、联络人台账信息,这就像是搭建了一个畅通无阻的沟通网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卫星操作单位、地面无线电台(站)用户单位的台账信息一旦变更,需在一个月内及时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更新,确保沟通渠道时刻保持畅通,避免因信息不畅导致协调工作受阻。

无需协调情形:特定条件下的豁免规则

在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的复杂棋局中,并非所有的卫星网络和地面无线电台(站)都需要参与协调。新规明确了一系列无需建立协调关系的情形,这些情形犹如棋局中的 “特殊规则”,为协调工作划定了清晰的边界,避免了不必要的繁琐流程,让协调资源能够更精准地聚焦于真正需要协调的关键领域。

对于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空间研究(无源)业务,它们就像是游离于协调棋局之外的特殊棋子,无需建立国内协调列表及开展国内协调。这是因为无源业务不会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也就不会对其他卫星网络或地面无线电台(站)产生频率干扰,所以自然无需纳入协调范畴。

在卫星网络的 “赛道” 上,符合特定条件的卫星网络也无需作为协调对象列入已建立的国内协调列表及开展国内协调。比如,在静止轨道与静止轨道卫星网络之间,若处于《无线电规则》规定的协调弧以外,就如同两条平行的轨道,互不干扰,自然无需协调;非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与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卫星广播业务卫星网络之间,若符合《无线电规则》第 22 条规定,也可 “豁免” 协调;在 8025 - 8400 MHz 频段,非静止轨道卫星地球探测业务(空对地)卫星网络与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和卫星气象业务(地对空)反向应用,当非静止轨道卫星正常工作状态下,到达静止轨道的最大功率通量密度满足《无线电规则》第 22.5 款限值时,也无需协调。这些条件的设定,充分考虑了不同卫星网络的特性和频率使用情况,确保了协调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地面无线电台(站)同样存在无需协调的情形。未获得地面无线电台(站)执照的(但无线电管理机构已受理许可申请的除外),就像是尚未正式 “入场” 的选手,暂时无需参与协调;当卫星网络满足《无线电规则》第 21 条限值时,表明其与地面无线电台(站)之间的频率兼容性良好,也无需协调;当然,若符合《无线电规则》规定的其他无需协调的情形,同样可 “置身事外”。

然而,规则并非绝对。若协调单位认为,按照本办法未列入国内协调列表的卫星网络,仍需要开展国内协调的,也有相应的补救措施。只要在规定的 10 个工作日时限内,依据国际电联相关规则和建议书书面申请,并提供频率兼容分析报告或相关测试数据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后,就可补充列入国内协调列表。这一灵活的规定,为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预留了调整空间,确保协调工作既严格遵循规则,又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实际需求 。

协调开展与完成:高效推进,多元判定

当卫星网络国内协调关系建立之后,协调工作便如同按下了启动键,正式进入紧张而有序的开展阶段。这个阶段就像是一场精心组织的接力赛,每一个环节都紧密相扣,每一个步骤都严格遵循规定的时间要求,确保协调工作能够高效、顺利地进行。

申报单位在协调工作中扮演着 “先锋” 的角色,当国内协调列表建立后,他们应迅速行动起来,主动向协调单位提供项目情况和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卫星网络资料频率兼容分析报告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就像是打开协调大门的钥匙,对于协调单位全面了解卫星网络情况,评估频率兼容性至关重要。而协调单位在收到这些完整材料后,需在 5 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妥,这一规定就像是给协调工作设定了一个紧凑的时间节点,督促协调单位及时回应,避免因拖延而影响协调进度。若未按时收到确认,申报单位也并非无计可施,他们可以及时予以提醒,收妥确认时间可再延长 5 个工作日。倘若逾期仍未确认,为了避免协调工作陷入僵局,将视为已收妥,确保协调工作能够继续向前推进。

协调单位在收到申报单位的协调请求及相关材料后,便进入了紧张的磋商环节。他们需要在 2 个月内出具是否同意完成协调的结论,这个时间限制既给予了协调单位足够的时间进行深入的技术分析和沟通磋商,又保证了协调工作不会无限制地拖延下去。如果协调单位不同意完成协调,不能仅仅给出一个简单的否定答复,而必须提出详细的频率兼容技术分析意见或相关测试报告,这些意见和报告就像是一份份详实的 “诊断书”,为申报单位了解协调受阻的原因提供了关键依据。当然,如果协调单位需要申报单位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也可提出要求,不过反馈协调意见时间可一次性延长 1 个月,以确保协调工作能够在充分沟通和完善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对于确有困难的情况,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适当延长时限要求,体现了协调工作的灵活性和人性化。

然而,在实际的协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协调单位逾期未反馈协调意见的情况。这时,申报单位也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他们可发出协调提醒函件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这就像是给协调单位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尽快履行职责。如果在提醒函件发送后的 1 个月内仍未收到反馈意见,申报单位可再次发出第二封协调提醒函件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若 1 个月内还是没有收到反馈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后,将视为完成国内协调。这一系列的规定,既保障了申报单位的权益,又防止了协调工作因个别单位的不作为而停滞不前,确保了协调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当协调工作历经重重环节后,就迎来了关键的完成阶段。新规为卫星网络完成国内协调提供了多种形式,就像是搭建了一座通往成功的多元桥梁,让协调工作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路径。

卫星网络可通过依规则自动完成、双方协议完成、第三方评估完成、主管部门会议完成、主管部门函件征求意见完成等五种形式之一完成国内协调。其中,鼓励优先采用双方协议完成协调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建立在双方充分沟通和共识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满足双方的需求,也更有利于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卫星网络,可视为依规则自动完成国内协调。比如,在 7235 - 7250 MHz(地对空)、8025 - 8400 MHz(空对地)和 25.5 - 27 GHz(空对地)频段,对于非静止轨道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卫星网络数据传输和测控链路,若双方均为太阳同步轨道,且轨道倾角相差 3 度以内、轨道升交点赤经在相同历元时刻相差 10 度以上,或者对于 X 频段,双方数据传输和测控站地理隔离 2000 公里以上,对于 Ka 频段,双方数据传输和测控站地理隔离 1000 公里以上等情况,都可依规则自动完成协调。这些情形的设定,充分考虑了不同频段和卫星轨道的特点,为协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自动完成标准,大大提高了协调效率。

当申报协调双方经过技术分析达成共识时,双方应签署协调协议或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这些协议和材料就像是协调成功的 “证书”,作为完成国内协调的有力依据。

为了解决协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协调要求不合理、协调标准不明确、技术分析有争议、频率兼容结论不明晰等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立了国内协调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通过向社会公开遴选一批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示,确保了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当协调双方遇到上述难题,经反复协调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申报协调双方中的任一方可提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选;或者申报协调双方协商一致可选定一家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方评估结论将作为判定国内协调是否完成的重要依据,为解决协调争议提供了权威的裁决机制。

对于国家重大工程或者重大、复杂协调事项,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名义召开国内协调会议,对协调结果进行判定。会前,组织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等单位对协调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兼容分析或测试,这些分析和测试结果就像是会议判定的 “数据支撑”,作为结果判定的重要参考。会议纪要则作为完成国内协调的依据,确保了重大协调事项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若国家重大工程或者重大、复杂协调事项受时间等因素影响,不具备召开会议条件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名义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果反馈无意见或附条件同意,视为完成协调;若超过一个月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样视为完成协调。这一灵活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各种实际情况,确保了重大协调事项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能有相应的解决途径。

此外,新规还对协调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对于在国内协调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协调进程或无合理技术理由拒不配合协调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约谈并责令改正,相关协调结果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责成相关单位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这些惩罚措施就像是高悬的 “达摩克利斯之剑”,对各单位起到了强有力的约束作用,确保了协调工作能够在公平、公正、有序的环境下进行。

新规影响与展望:推动行业发展,引领未来趋势

《卫星网络国内协调管理办法(暂行)》的出台,就像一场及时雨,为卫星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也为未来卫星网络协调的发展方向指明了清晰的道路。

从行业影响来看,新规犹如一把精准的手术刀,直击卫星网络协调的痛点,大幅提升了协调效率。在新规的约束下,协调流程得到了优化,协调时间大幅缩短,以往那种漫长而繁琐的协调周期将成为历史。以地球观测卫星常用的 8025 - 8400 兆赫兹遥感频段为例,过去涉及国内 60 余家单位的 180 余份频率资料,完成所有协调工作通常需要 1 - 2 年,而新规实施后,协调效率大幅提升,有望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协调,这使得卫星能够按时正常发射,避免了因协调延误而导致的发射推迟,确保了卫星项目的顺利推进,为我国在国际频率资源申请中赢得了有利地位。

对于商业航天企业而言,新规更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堪称一场 “及时雨”。新规降低了企业协调卫星频轨资源所需的时间和成本,让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中。例如,天仪研究院借助新规中卫星操作单位报送通知资料的条件,将 “海丝” 遥感星座申报周期从 18 个月压缩至 9 个月,大大加快了项目的推进速度。这不仅有助于企业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也为整个商业航天产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促进了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在未来发展方向上,新规的出台推动着卫星网络协调朝着更加规范化、智能化的方向迈进。随着卫星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将会有更多类型的卫星网络涌现,新规为这些新兴卫星网络的协调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导,确保了它们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发展。同时,新规也鼓励技术创新,为星间激光通信、动态频谱共享等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试验的空间。例如,航天宏图公司开发的 AI 驱动动态协调系统正在测试中,一旦成功应用,可使协调效率再提升 60%,这将极大地推动卫星网络协调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实现更高效、更精准的频率协调。

此外,新规还将促进卫星网络与地面通信系统的融合发展。在 6G 商用的大背景下,低轨卫星星座将成为 6G 网络的核心基础设施,新规的实施为卫星网络与地面 6G 网络的无缝融合提供了保障。中国电信提出的 “卫星即服务” 理念,计划整合天通、北斗等卫星资源,构建空天地一体化通信网络,这一设想在新规的支持下将更具实现的可能,未来我们有望看到一个更加融合、高效的通信网络,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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