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l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计算机和作系统、电视设备
l ATM 和支付终端
l 电子阅读器和电子书
l 售票机和值机
l 电话服务
l 银行服务
l 电子商务
l 网站和其他交通信息来源
l 视听媒体服务(AVMS)
l 拨打欧洲紧急电话 112
时间节点
l 2022 年 6 月 28 日 – 会员国将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的截止日期。
l 2025 年 6 月 28 日 - 会员国必须确保其国内法律得到实施
l 2030 年 6 月 28 日 – 过渡期结束,在此期间,服务提供商可以使用不符合《欧洲无障碍法案》中规定的无障 碍要求的产品。在此日期之前,每个会员国必须提交一份报告,之后每 5 年提交一份报告,以评估该指令的适 用情况。
l 2045 年 6 月 28 日 - 所有无法访问的自助服务终端都需要拆除。
豁免与特殊政策 微型企业豁免:员工 < 10 人,年营业额≤200 万欧元或资产负债表≤200 万欧元。 豁免范围:可豁免服务类无障碍要求,但鼓励自愿合规。 过渡期宽限:旧设备可继续使用至经济寿命结束(最长 20 年),但需在 2030 年前完成升级。
ICT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无障碍标准EN 301 549
EN 301 549 是一项欧洲无障碍标准,概述了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无障碍标准。该标准由欧洲机构联盟制定,为确保残障人士可以使用各种技术(包括硬件、软件、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和电信设备)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EN 301 549 协调了欧盟成员国的数字无障碍标准,为评估和改进 ICT 产品和服务的无障碍性创建了一个统一的框架。欧盟 Web 无障碍指令 (WAD) 范围内的技术产品和服务需要符合 EN 301 549,并且是符合欧洲无障碍法案 (EAA)的最佳实践。
产品和服务的辅助功能要求
第1部分 通用产品要求
1. 多感官信息提供 - 标签 / 说明需通过视觉、听觉、触觉多渠道呈现,文本支持屏幕阅读器 - 技术文档公开辅助功能激活方式及辅助设备兼容性
2. 用户界面设计 - 提供非视觉操作模式(如键盘导航、语音控制) - 避免颜色依赖,提供替代标识(如形状 + 文字) - 兼容辅助技术(如助听器无线耦合)
3. 行业特定要求 - 自助终端:文本转语音、触觉按键 - 电子阅读器:强制文本转语音功能
第2部分 产品包装与说明
1. 包装信息可访问性 - 标注无障碍特性(如 “支持屏幕阅读器”),提供触觉标签
2. 在线文档标准 - 安装指南等在线文档需支持文本转盲文 / 音频,非文本内容配文字描述
第3部分 通用服务要求
1. 服务信息多模态呈现 - 网站 / APP 信息支持多感官访问(如视频配字幕 + 音频描述)
2. 数字服务兼容性 - 网页 / APP 兼容屏幕阅读器,支持键盘导航
3. 支持服务无障碍 - 客服中心提供手语视频通话、实时文本聊天
第4部分 特定服务要求
电子通信服务 - 紧急通信(112)同步语音 / 文本 / 视频
2. 视听媒体服务 - 视频平台提供可调节字幕、音频描述
3. 客运服务 - 车站屏幕支持高对比度模式,电子票务兼容辅助技术
4. 个人银行服务 - 手机银行 APP 简化操作,信息复杂度≤B2 级
第5部分 紧急通信要求
- PSAP(公共安全应答点) -需按接收端通信方式(语音 / 文本 / 视频)同步回应 - 听障用户发送实时文本时,PSAP 以文本回复并同步语音播报
第6部分 其它法案兼容
- 符合本附件要求可推定满足其他法案(如《公共采购指令》)的无障碍义务 - 产品包装和文档需符合多法案交叉要求(如医疗设备指令)
第7部分 功能性能标准
11项性能指标要求,详见下文。
(a) 无视力使用 必须至少有一种不需要视力的使用方式。例如,屏幕阅读器或盲文。要在没有视觉的情况下提高使用量,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o 替代文本 - 任何非文本内容(如图像)都必须具有传达等效含义或目的的替代文本。(EN 301 549参考:第 10.1.1 条)。 o 适当的内容结构 – 内容必须具有正确嵌套的标题(H1、H2、H3)和标签。它必须在逻辑和语义上组织起来。(EN 301 549 参考:第 9.2.4.6、10.2.4.6、11.2.4.6 条)。 o 键盘可访问 - 内容的所有功能都必须可以通过键盘界面操作,而不仅仅是使用鼠标。(EN 301 549参考:第 9.2.1、10.2.1、11.2.1 条)。 o 多媒体内容 – 任何多媒体内容都必须有音频描述。(EN 301 549 参考:第 7.2、7.3、9.1.2.3 条)。
(b) 视力受限的使用 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必须提供或兼容能够让视力受限的最终用户更好地看到它的功能。 o 增加文本的大小 – 文本必须可调整大小,以便不需要滚动。(EN 301 549 参考:第 9.1.4.4、 10.1.4.4、11.1.4.4、11.1.4.4.2 条)。 o 足够的颜色对比度 – 颜色对比度组合必须足够。用户还必须能够调整颜色对比度。(EN 301 549 参 考:第 9.1.4.3、9.1.4.11、10.1.4.3、10.1.4.11、11.1.4.3、11.1.4.11 条)。
(c) 使用时不受颜色影响 内容不得要求最终用户区分颜色。 o 颜色的使用 – 仅使用颜色传达的任何信息都必须具有可访问的替代文本。(EN 301 549 参考:第9.1.4.1、10.1.4.1、11.1.4.1 条)。
(d) 无听觉使用 如果产品或服务具有多媒体内容,则必须有听觉信息的替代方案。 o 手语翻译 – 网站或应用程序上提供的媒体内容应包括手语翻译 (EN 301 549 参考资料:第 6.5条)。
(e) 在听力受限的情况下使用 如果产品或服务提供多媒体内容,则必须包含允许用户更好地听到信息的功能。无听力用户也可以从这些辅助使用时不受颜色影响,内容不得要求最终用户区分颜色。 颜色的使用 – 仅使用颜色传达的任何信息都必须具有可访问的替代文本。(EN 301 549 参考:第9.1.4.1、10.1.4.1、11.1.4.1 条)。
(f) 无发声功能的使用 如果产品或服务需要用户的声音输入,它应该至少提供一种不需要声音输入的操作模式。语音输入包括语音、口哨声或咔嗒声等任何口头生成的声音。
(g) 手部动作或力量受限的情况下使用 当产品或服务需要手部动作时,它应提供至少一种动作模式,使用户能够通过不需要精细运动控制和动作、手部力量或同时作多个控件的替代操作来使用产品。 o 使用的力 – 用户不必用很大的力来激活用户界面上的元素。(EN 301 549 参考:第 8.4.2.2 条)。
(h) 使用范围受限 产品的工作元件应位于所有用户触手可及的范围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手动操作模式的,应当至少提供一种可在有限范围和有限力度下操作的模式。
(i) 最大限度地减少光敏性癫痫发作的诱因 避免发布每秒闪烁 3 次或以上的内容,或者发布闪烁低于常规闪烁和红色闪烁阈值的内容。允许用户停止包含的任何动画(EN 301 549 参考:第 9.2.3、10.2.3、11.2.3 条)。
(j) 认知受限的使用 产品或服务应提供至少一种操作模式,其中包含使其更简单、更易于使用的功能。 o 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必须简单明了,不得使用技术术语或复杂术语(EN 301 549 参考条款 9.3.1)。此外,说明和标签必须清晰(EN 301 549 参考条款 9.3.3.2)。
(k) 隐私 如果产品或服务包含为辅助功能而提供的功能,则应提供至少一种运作模式,以便在使用为辅助功能而提供的功能时维护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