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正以实际行动践行 “监管现代化” 承诺。近日,FCC 正式通过一项直接最终规则(Direct Final Rule),作为 “删除、删除、删除” 专项程序(GN Docket No. 25-133)的关键环节,旨在系统性清理过时、陈旧或不必要的法规条款,为通信行业松绑,同时简化自身监管流程。这一举措被 FCC 主席 Brendan Carr 誉为 “削减繁文缛节、推动监管体系与时俱进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美国通信领域去监管改革进入实质性落地阶段。
从具体成效来看,此次行动的 “减负力度” 十分明确:共废除 11 项过期的规定条款,至少减轻 39 项长期存在的监管负担,并从《联邦通信委员会联邦法规汇编》(CFR)中删除 16 页冗余内容。这些被清理的规则,均因 “与当前技术、市场或时间节点严重脱节” 被纳入废除清单,每一项的淘汰都对应着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四类典型过期规则 “退出舞台”,精准匹配行业变化
此次被废除的规则覆盖通信领域多个细分场景,其 “过时属性” 主要体现在三大维度,每一类都折射出技术迭代与市场变迁对监管体系的倒逼:
其一,技术迭代催生的 “无效规则”。最具代表性的是两类与老旧技术相关的条款:一是《联邦法规汇编》第 79 部分(视频节目的可访问性)中的第 79.101 条,该条款原本要求模拟广播电视接收机具备字幕功能,但如今模拟电视早已被数字电视全面取代,相关设备在市场上几乎绝迹,继续保留该规则已无实际意义;二是第 1 部分(实践与程序)中的 §1.789 条款,其内容涉及对电报服务的监管引用,而电报作为传统通信方式,早在 14 年前就已被 FCC 正式废除相关法规,该条款的存在属于典型的 “制度残留”,此次终于完成清理。
其二,时间节点到期的 “过期义务”。在第 24 部分(个人通信服务)中,第 24.239 条至第 24.253 条长期以来规定着 “拍卖后成本分摊义务”,但根据原始规则设定,这一义务的有效期早在 2005 年就已终止。近 20 年来,这些条款虽未实际执行,却仍留在法规文本中,成为企业合规时的 “无效参考”,此次废除彻底解决了 “有规不施” 的尴尬。
其三,市场环境脱节的 “冗余限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公共电话亭已从 “刚需设施” 沦为 “时代符号”,但此前第 63 部分(公共承运人服务)中的第 63.65 条,仍要求运营商关闭公共收费站点(如电话亭)时提交一式五份纸质文件,既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也不符合数字化办公趋势。该条款的废除,成为 “监管适配市场变化” 的典型案例。
双重保障确保改革落地:公众参与 + 内部授权升级
为确保此次法规清理的科学性与透明度,FCC 设置了严格的实施流程与监督机制。根据规则,该直接最终规则在《联邦公报》公布后,将开启 10 天的公众意见征集期 —— 若期间未收到 “重大不利意见”,确定废除的 11 项规则将正式生效;若收到合理异议,FCC 将重新评估并可能撤销部分废除决定,充分保障公众与行业的话语权。
与此同时,此次行动还同步优化了 FCC 的内部监管流程。附录 B 更新的 “内部授权规则” 明确,在符合《行政程序法》正当理由豁免的前提下,FCC 各局和办公室无需经过全体委员会投票,即可自主启动部分过时规则的废除程序。这一调整大幅缩短了 “制度清理” 的流程周期,为未来持续推进监管现代化奠定了高效的机制基础。
去监管背后:平衡 “松绑” 与 “公益” 的深层逻辑
值得注意的是,FCC 此次废除规则并非 “无差别去监管”,而是始终以 “符合公众利益” 为核心标尺。从条款筛选来看,被淘汰的均是 “技术过时、期限失效、市场无关” 的冗余内容,既未涉及通信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核心领域,也未削弱 FCC 对新兴通信业态的监管能力。相反,通过清理无效规则,企业得以减少不必要的合规成本,将更多资源投入技术创新与服务升级,最终反哺公众对高质量通信服务的需求。
按照计划,若公众意见征集期顺利通过,此次确定的规则废除将在直接最终规则发布后 60 天正式生效。届时,美国通信行业将迎来更简洁、更适配时代需求的监管环境,而 FCC 通过 “删除、删除、删除” 行动搭建的 “动态清理机制”,也为全球通信领域的监管现代化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样本 —— 在技术快速迭代的今天,“适时瘦身” 的监管体系,或许比 “面面俱到” 的规则更能守护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