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用途不涉及3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而是仅用于“精华的皮肤无创促渗(不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促渗)、促进精华吸收、皮肤表面清洁、温热按摩、物理按摩、肌肤放松、去除角质”或类似用途的射频类产品,则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预期用于“淡化皱纹(如抬头纹、鱼尾纹等)、减轻细纹、眼周除皱、改善松弛下垂、提升苹果肌、脸部轮廓提拉、紧致轮廓、紧致肌肤、提拉塑型、收缩毛孔”的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一、不是所有射频类产品都属于医疗器械。
二、符合3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射频类产品,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