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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65标识问题解答

2024-12-10
516 作者:CST

一、新“警告标识”的加贴方式和内容可以在加州 65 法规“Article 6Clear and Reasonable Warnings” 中找到,对于消费品来说,加贴方式有四种可供选择:

1.在每个产品展示、摆放地点的指示标签或者货架标签上标识;

2.通过电子装置自动显示给购买者;

3.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贴带有“WARNING”标识的警告标识;

4.“on-product”短标签:可以在产品上加贴简短的“WARNING”标识的警告标示,简短警 告字体不能比在产品上用于显示其他“客户信息”的最大字体小,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小于   6 磅。

二、新旧标签区别

1、根据新规,警告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法案第 25602(a)描述了四种警告方法:

1)在产品的每一个展示点提供产品特定的警 告标签,如货架标签;

2)产品用任何电子设备向购买者在购买前发出警告,而不应由购买者自己搜寻警告;

3)在产品或包装上加贴带“WARNING”的警告标签(典型表述);

4)提供产品“简短形式”(On-product)警告标签。

2、新规要求规范的警告标签格式是怎样?

1)警告符号:(白色或黄色等边三角形中黑色感叹号;放在警告内容左侧,不小于 WARNING高度);

2)警告词:WARNING(大写加粗);

3)警告语内容(化学物质、致毒属性);

4)OEHHA 官网网址。

三、新规和旧规的警告标签有哪些区别?

1、旧规(典型表述)警告:该产品含有加州已知的化学致癌物质。

2、新规(典型表述) 警告: 此产品可能会使您暴露于包括[name of one or more chemicals]在 内、在加州已知会致癌的化学物质。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 www.P65Warnings.ca.gov。

3、高阶 Q&A

Q 如果产品中含有不止一种清单化学物质(如含清单化学物质 A 和 B)需要进行加州 65 警 告,那么 是否需要在警告中分别列出化学物质 A/B?

A 警告必须包括每个致毒属性(致癌,生殖毒性)的一种或多种化学物质的名称。即:

1)若化学物质 A/B 致毒性属性相同,如同为致癌属性或同为生殖毒性属性,则警告中可列A 或 B;

2)若化学物质 A/B/致毒性属性不同,如化学物质 A 为致癌属性, B 为致生殖毒性,则警告 中,致癌属性列 A,致生殖毒性列 B。

3)若化学物质 A/B 中,A 同时具有两种致毒性属性(致癌和生殖毒性),B 为致癌属性,则 警告中可列出两种致毒性属性的 A,也可在致癌属性中加列 B。

4、举个例子:

假设物质 A 为铅;物质 B 为邻苯二甲酸盐(DEHP),从清单查询可知,铅同时具有致癌毒性 和致生殖毒性,邻苯二甲酸盐(DEHP)也同时具有致癌毒性和致生殖毒性,那么警告标签(典型表述)可以表达为以下多种形式:

(a)同时列举化学物质铅、邻苯二甲酸盐(DEHP)的名称;

(b)只列举化学物质铅的名称(因为铅已经包含了两种致毒属性);

(c)只列举化学物质邻苯二甲酸盐(DEHP)的名称(因为邻苯二甲酸盐(DEHP)已经包含 了两种致毒属性);

5、企业如何应对加州 65? 

1)根据类似产品的案例,进行相关化学物质评估;

2)根据产品材料、用途等,进行清单中的其他高风险化学物质评估;

3) 根据清单中新增的化学物质、结合行业热点,进行高关注物质评估。

6、标签: 加州 65 新规 加州 65 新的要求 ca65 测试

7、分类: 限用物质测试

四、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OEHHA)何时发布了有关警告标识的新规定?什么时间生 效?

2016 年 8 月,OEHHA 通过了修订条例, 以提供“清晰和合理的”加州 65 警告。新的条 例已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生效,而 2008 年 9 月的旧法规警告条款已经废止,企业需要使用 符合新法规的警告。

五、谁应提供警告?

根据加州 65 法案,OEHHA 的新警告条款要求产品制造商、生产者、包装商、进口商、 供应商或分销商有责任提供警告。对于消费品暴露,上述类别的企业必须对产品提供警告或 向零售卖家的“授权代理人”提供通知和警告材料并需要收到零售卖家的收讫确认。而零售 销售商负责置放和维护这些从产品制造商、生产者、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或分销商处收到的警告材料。企业应仔细审查新的法规要求。

六、如果一家公司是一个消费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但不直接向零售商进行销售,应该如何符 合零售卖家针对提供警告的要求呢?

不直接向零售商销售的企业有两个符合要求的选择:

(1) 用必要的警告标识产品;

或者

 (2) 向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或经销商提供警告通知和警告材料。

若采用第二项,企业应确保 警告信息可以沿供应链进行传递并最终能到达消费者。制造商或生产商可选择与其他业务链 上的其他企业签订合同, 以确保其产品能够适当地向零售商和终端消费者传递警告。

七、如果消费品有外部包装, 在包装和产品本身上都需要加贴警告标签吗?

不是。“标签”是指以书面、印刷或图形材料形式附着于产品或其直接容器或包装上的 一种显示方式。警告标签应能确保消费者在有暴露风险之前接收到相关警告。如果外部包装 不透明,且打开包装时有暴露风险产生, 则必须在外部包装上提供可见的警告。企业也可以 选择对外部包装和产品本身同时提供警告。

八、作为消费产品,什么时候需要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提供警告?

如果消费产品的标签或包装中包含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消费者信息,则除英语外,还 必须以该语言提供警告。OEHHA 提供了包括西班牙语、汉语、法语、菲律宾语、韩语和越南 语的警告标识翻译,可以访问如下官方网址查看:

https://www.p65warnings.ca.gov/sample-warnings-and-translations-businesses 。

九、加州 65 提案要求标准格式警告语需要体现“一种或多种”有害物质。若企业确定有五种 加州 65 清单物质需要提供警告,这五种物质是否都需要体现在该警告语中?

若五种物质均为致癌物,企业可以仅在警告中体现五种物质中的其中一种物质的名称, 企业也可以选择同时体现其余四种物质中的任意一种或全部四种;若五种物质同时包括致癌 和致生殖毒性的物质,企业可以在警告中仅体现其中一种致癌物质的名称以及其中一种致生 殖毒性的物质名称,同时也可以选择在警告中体现更多的物质名称;若一种物质同时具有致 癌性和致生殖毒性的特性,则警告需要体现该物质的名称,并同时体现致癌性和致生殖毒性 这两种特性,企业也可以选择体现更多的物质名称。

十、如何判断某个加州 65 清单物质是否具有致癌性或致生殖毒性或同时具有两种特性?

企业可以通过访问如下加州 65 清单官方网址查看或下载加州 65 完整清单,清单中“毒 性类别”一栏列出了相关物质的毒理特性:

https://oehha.ca.gov/proposition-65/proposition-65-list。

十一、短格式警告标签是否可以放在包装上还是必须置于产品本身?任何尺寸的产品上都可以 使用短格式警告标签吗?

短格式警告可以张贴或印刷在产品或其直接容器或最小包装上。OEHHA 增加短格式警告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用于小型产品或有限空间的替代方案。然而,目前还没有明确禁止较 大的产品使用短格式警告。短格式警告中的警告内容字体必须不小于产品标签上其他消费者 信息的最大字体,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小于 6 号字。

十二、什么是消费者信息?

包括警告、使用说明、成分列表和营养信息。不包括商标名、产品名、公司名、生产地 和产品广告。

十三、新法规中规定的警告标识要求与旧法规有什么区别?

新旧警告标识的主要区别如下表:

加州65标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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