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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C Part 15

2025-11-12
276 作者:CST

FCC第15部分是美国联邦法规的一部分,规定了电子设备允许的电磁干扰(EMI)的限制。它分为几个子部分,对不同类型的设备及其法规进行分类。


Part A:总则

本小节列出了适用于第15部分下所有设备的一般规则,无论它们如何产生射频(RF)能量。

它指出,所有有意的、无意的或偶然的辐射都不得对授权的无线电服务造成有害干扰。

它概述了各种类型的设备的定义,例如偶然的,有意的和无意的辐射设备。

一个关键条款,被称为“干扰接受条款”,要求所有第15部分设备必须接受任何可能由其他授权无线电台或第15部分设备造成的干扰。


Part B:意外辐射

本部分管理的设备不是设计为发射射频能量,而是作为其操作的意外副产品。

无意辐射的例子包括电脑、电源和LED照明。

法规规定了这些设备的最大辐射和传导发射限值。


Part B下的设备通常通过供应商的符合性声明(SDoC)流程进行授权,其中制造商或进口商负责合规。

Part B还根据器械的预期用途进一步对其进行了分类:

A级:用于商业、工业或商业环境的设备。

B类:用于居住环境的设备。它们有更严格的发射限制,以保护更敏感的家用电子设备免受干扰。


Part C:有意辐射设备

本部分适用于专门设计用于产生和发射射频能量用于通信目的的设备。

这是需要更正式的FCC ID认证过程的子部分。

示例包括Wi-Fi设备、蓝牙小工具、无线钥匙扣和其他低功耗无线发射器。

Part C中的规则更为具体,定义了射频输出功率、工作频率范围、带宽和天线要求等技术参数。


简而言之,Part A涵盖了所有设备的一般条件,Part B是针对非有意发射器(需要SDoC),Part C是针对有意发射器(需要FCC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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